(2017)鄂0111民初45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秦某与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某,刘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1民初4525号原告:秦某,女,汉族,1953年12月15日出生,吉林省扶余县人,住武汉市洪山区。被告:刘某,男,汉族,1952年6月12日出生,山东省龙口市人,住武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某与被告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原告秦某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秦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秦某负担。审判员 曾晓凤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曹云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