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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1民初45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秦某与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某,刘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1民初4525号原告:秦某,女,汉族,1953年12月15日出生,吉林省扶余县人,住武汉市洪山区。被告:刘某,男,汉族,1952年6月12日出生,山东省龙口市人,住武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某与被告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原告秦某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秦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秦某负担。审判员  曾晓凤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曹云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