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51民初41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祖某与沈某1、沈某2等遗嘱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祖某,沈某1,沈某2,沈某3
案由
遗嘱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51民初4192号原告:祖某,女,1983年3月1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被告:沈某1,女,1964年5月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被告:沈某2,男,1965年5月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被告:沈某3,男,1968年5月1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原告祖某与被告沈某1、沈某2、沈某3遗嘱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祖某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8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40元,由原告祖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 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陆伟松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