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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4刑初5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闫飞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振霞,闫飞

案由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4刑初548号自诉人李振霞,女,1974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新郑市。被告人闫飞,男,1969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新郑市。自诉人李振霞以被告人闫飞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起控诉,同年6月23日自诉人以被告人闫飞已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对被告人闫飞撤回控诉。本院认为,自诉人撤回控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李振霞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  郭文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路 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