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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29执恢5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乔中心与凌干敏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乔中心,凌干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329执恢530号申请执行人:乔中心,男,汉族,1975年9月24日生,住河南省。被执行人:凌干敏,男,1966年2月24日生,汉族,住伊川县。本院在执行乔中心与凌干敏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提出撤诉申请,经合议庭审理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2条,裁定如下:终结(2015)伊三民初字第168号民事调解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韩敬章审判员  李伟平审判员  马富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米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