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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2223刑初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张万鹏敲诈勒索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伊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吾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吾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新2223刑初18号公诉机关伊吾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万鹏,男,汉族,1989年2月2日出生,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现住址:新疆哈密市。2017年4月17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伊吾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4月26日经伊吾县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哈密市伊州区看守所。伊吾县人民检察院以伊检公诉刑诉[2017]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万鹏犯敲诈勒索罪,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伊吾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山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万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伊吾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4月9日,被告人张万鹏通过微信与被害人王某认识,4月12日23时许,被告人张万鹏在与被害人王某视频聊天过程中截屏取得被害人王某的裸照。4月14日、15日以散发被害人裸照相威胁,敲诈勒索被害人王某现金共计3000元,被告人张万鹏将敲诈勒索得来的3000元用于还债和挥霍。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万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方法,敲诈勒索他人财物3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判处。并建议对被告人张万鹏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被告人辩称: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没有意见。今后一定吸取教训,希望法院从轻处罚。上述事实,被告人张万鹏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报案书、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记载微信聊天内容的电子数据,随案移送物品清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万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威胁的方法,强行向被害人索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建议量刑幅度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万鹏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清)。二、犯罪工具(手机一部)予以没收。三、随案移送物品:案款人民币803元发还被害人王某。张万鹏二代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社保卡、农业银行卡各一张,机械表一块,退还被告人张万鹏。(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7日起至2017年10月1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赵      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热比古丽·衣沙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