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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21执7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郭峰与王海洋、王莉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峰,王海洋,王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621执754号申请执行人郭峰,男,1983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被执行人王海洋,男,1977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被执行人王莉,女,1977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申请执行人郭峰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海洋、王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6)皖1621民初752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王海洋所有的位于三星大道南侧,产权证号为2********8的房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显峰审判员  张 立审判员  杜运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