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22行审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怀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李水凤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怀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李水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皖0822行审58号申请执行人怀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法定代表人郎长青,局长。被申请执行人李水凤,女,1979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申请执行人怀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皖怀)食药监食罚[2016]08003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组成合议庭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申请的具体强制执行的内容为:1、罚款本金13000元;2、加处罚款13000元。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怀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执行的(皖怀)食药监食罚[2016]08003号行政处罚决定于2016年6月23日送达,怀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17年6月16日向我院申请执行已超过法定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不准予强制执行(皖怀)食药监食罚[2016]08003号行政处罚决定:1、罚款本金13000元;2、加处罚款13000元。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丁 渺审 判 员 汪流生人民陪审员 郑本庆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江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