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5执93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田玉峰与张之鹏其他案由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玉峰,张之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5执9395号申请人田玉峰,男性,1949年7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被执行人张之鹏,男性,1963年10月13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本院在执行田玉峰与张之鹏其他案由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暂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中暂未能实现债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春尧审 判 员 李安永代理审判员 张 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司亚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