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6执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日立建机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浦东荣、何秀玲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日立建机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浦东荣,何秀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6执24号申请执行人:日立建机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水谷努,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梅平,四川和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浦东荣,男,汉族,1961年3月3日出生,住阆中市。被执行人:何秀玲,女,汉族,1962年12月2日出生,住阆中市。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金牛民初字第699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4日受理日立建机租赁(中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浦东荣、何秀玲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298356.19元及利息,执行费4375元。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浦东荣、何秀玲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日立建机租赁(中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浦东荣、何秀玲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代志军审判员 何金伟审判员 丁 轮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毛海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