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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21执11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洪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高天海、李春花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洪,高天海,李春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21执1122号申请执行人:刘洪,男,1972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南部县。被执行人:高天海,男,1973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南部县定水镇。被执行人:李春花,女,1975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南部县定水镇。申请执行人刘洪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高天海、李春花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额8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1800元,已执行到位0元。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高天海、李春花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何 苗审 判 员  任增全代理审判员  杨权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赵丽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