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5民初10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张双华与中国太平洋人寿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双华,中国太平洋人寿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5民初1036号原告:张双华,男,生于1957年1月29日,住内乡县。委托代理人:时文生,河南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到庭)。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地址:南阳市人民路与张衡路交叉口(南阳市农行高新支行综合楼东配楼)。法定代表人:马继伟,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陆玉,女,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张双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双华撤回对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双华承担。审判员 陈新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聂传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