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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81民初33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9-17

案件名称

冷某与丰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冷某,丰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81民初3330号原告:冷某。委托诉讼代理人:眭月娟,江苏沪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梦云,江苏沪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丰某。原告冷某与被告丰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冷某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冷某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丰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并无规避法律的行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冷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计1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郦晓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吴 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