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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06民初21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2166汪广森与阳光壹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无锡第二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广森,阳光壹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无锡第二分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06民初2166号原告:汪广森,男,1986年4月14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惠山区。被告:阳光壹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无锡第二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346092969R,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堰桥街道阳光壹佰国际城天一街400号。负责人:胡劲松,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征,江苏创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沈菊,江苏创凯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汪广森与被告阳光壹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无锡第二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汪广森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汪广森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又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广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汪广森负担。审判员 赵 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金雪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