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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03执保2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姜君申请贺爱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财产保全通知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财 产 保 全 通 知 书(2017)湘0203执保272号姜君:我院已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对你申请的要求对被告贺爱民名下价值人民币2800000元的财产采取了如下查封、冻结、扣押等保全措施:一、2017年6月21日,本院司法查控系统依法冻结了告贺爱民名下在银行账上的存款,当日实际控制金额共计人民币182057.07元,期限一年即自2017年6月21日起至2018年6月21日止;二、2017年6月22日,本院依法轮候查封了被告贺爱民名下所有的位于株洲市天元区的房屋产权(已设立抵押),期限三年即自2017年6月22日起至2020年6月21日止;三、2017年6月22日,本院依法轮候查封了被告贺爱民名下所有的位于株洲市天元区的房屋产权,期限三年即自2017年6月22日起至2020年6月21日止;四、2017年6月22日,本院依法查封了被告贺爱民名下所有的位于株洲市芦淞区的房屋产权,期限三年即自2017年6月22日起至2020年6月21日止;五、2017年6月23日,本院依法查封了被告贺爱民名下所有的车辆产权,期限二年即自2017年6月23日起至2019年6月22日止。你如需要继续保全,必须在上述财产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执行局保全部门提出续行保全措施的书面申请。你在期限届满前未提出续行保全申请的,已经采取的保全措施将会自行解除。特此通知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