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京03刑终5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李宝富危险驾驶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宝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3刑终504号原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宝富,男,1976年10月1日出生。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6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宝富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于2017年5月31日作出(2017)京0105刑初1037号刑事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李宝富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在法定期限内,原审被告人李宝富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宝富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李宝富在本院审理期间表示服从原判,申请撤回上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宝富撤回上诉。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5刑初1037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任莉华代理审判员  李彦佳代理审判员  王庆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刘学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