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民终34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分公司、远振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分公司,远振帮,吴荣珍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9民终348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分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东区邢州南路263号。负责人:魏魁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天军,河北傲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静,河北傲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远振帮,男,1984年8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任丘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边高原,河北运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荣珍,男,1985年2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市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子元,男,汉族,1956年5月8日出生,住邢台市威县。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邢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远振帮、吴荣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2016)冀0982民初17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人保财险邢台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静,被上诉人远振帮委托诉讼代理人边高原,被上诉人吴荣珍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子元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人保财险邢台公司上诉请求:一、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改判;二、诉讼费用由远振帮、吴荣珍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一审法院判令人保财险邢台公司给付交强险以外80%的保险责任属于适用法律错误。远振帮是被吴荣珍准许李子威驾驶的人保财险邢台公司承保车辆撞倒后再被另一肇事车辆拖出1.5KM后才导致的二级伤残双下肢缺失以及右肩部损伤。李子威与另一肇事车辆的共同行为导致了远振帮伤残。因此人保财险邢台公司应与第二次事故的肇事车辆承担按份责任;二、一审期间,人保财险邢台公司提出吴荣珍的车辆违反安全装载规定,应按保险条款约定扣除免赔率10%;三、一审法院重复计算被抚养人生活费违反法律规定,且确定远振帮之母陈红英为被抚养人没有法律依据;四、根据保险合同约定诉讼费、鉴定费人保财险邢台公司不予承担。远振帮辩称,1、一审法院认为本案发生的交通事故是被上诉人吴荣珍所有车辆与远振帮发生碾压后被另一机动车拖拉造成的,两个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伤;且人保财险邢台公司承保车辆先行与远振帮碾压,肇事的机动车足以造成远振帮损害的发生;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只是对远振帮与人保财险邢台公司承保的车辆发生事故进行认定,人保财险邢台公司要求承担50%的责任的与事实不符。2、人保财险邢台公司主张提由于吴荣珍违反安全装载规定应当扣除10%的责任比例没有法律依据,人保财险邢台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对免责条款其尽到了明显的提示义务,一审法院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判决并无不当。3、一审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及实际情况,判决应支持抚养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符合法律规定。4、诉讼费、鉴定费保险法均有明确约定,应由保险公司按比例进行承担。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吴荣珍辩称,人保财险邢台公司对其免责条款未尽明确说明义务,其主张不应支持、保险事故发生后,人保财险邢台公司不快速理赔,侵害了客户利益。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远振帮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依法判令吴荣珍赔偿远振帮各项损失共计772252.57元,人保财险邢台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二、诉讼费由人保财险邢台公司、吴荣珍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11月06日23时05分许,李子威驾驶车牌号为冀E×××××、冀E×××××货车沿106国道由北向南行驶至任丘市高速路口北131KM+700M路段时,与远振帮发生相撞碾压后,远振帮被另外一辆机动车拖拉到临河加油站后肇事车辆逃逸,致远振帮受伤的交通事故。此次事故经任丘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勘察认定,李子威负第一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远振帮负第一次事故的次要责任。第二次交通事故另案处理。事故发生后,远振帮先后被送往任丘市华北石油总医院、北京积水潭、北京武警总医院等医疗机构门诊、住院治疗,现远振帮已经截肢并继续在任丘市法医医院康复治疗后在家休养。为此远振帮已经支付医药费10余万元,由于远振帮经济困难无力支付全部医疗费用,故只得就前期部分医疗费进行了诉讼,任丘市人民法院以(2015)任民初字第4046号判决支持了远振帮的大部分诉请,且相关被告也按照判决履行了赔付责任。现在远振帮除了部分尚未起诉的医疗费73798.51元、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14200元、误工费26293元、护理费42386.7元、营养费1350元、交通费3940元、残疾赔偿金209969元、假肢器具费286400元、假肢配件费71600元、假肢装配期陪护费600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148879.5元(按年9023元均有两个抚养人,其父计算13年58649.5元、其母20年90230元)。鉴定费44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47500元,以上共计936716.71元,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109996元,由第三者商业险赔付662256.57元,共计772252.57元(包括当庭增加诉讼请求38000元,该款系吴荣珍垫付医药费38000元,同意在吴荣珍承担诉讼费,并扣除其可能承担赔偿责任后,由人保财险邢台公司直接给付吴荣珍),请求法院依法判如所请。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5年11月06日23时05分许,李子威驾驶车牌号为冀E×××××/冀E×××××半挂车,沿106国道由北向南行驶至任丘市高速路口北131KM+700M路段时,与远振帮发生相撞碾压后,远振帮被另外一辆机动车拖拉到临河加油站(距事故地点1.5KM)后肇事车辆逃逸,导致远振帮受伤。此次事故经任丘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勘察认定,李子威负第一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远振帮负第一次事故的次要责任。远振帮与第二次肇事车辆的交通事故另案处理。事故发生后,远振帮被送往华北石油管理局总医院进行抢救,因伤情严重先后被转至北京积水潭医院、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北京市总队第三医院、北京朝阳急诊抢救中心进行治疗。2015年11月13日至2015年12月2日在北京市积水潭医院住院治疗,实际住院19天,花费医疗费用58008.33元;2015年12月11日至2016年3月27日远振帮在任丘法医医院住院治疗,实际住院天数108天,花费医疗费用15790.18元。2015年11月7日至2015年11月13日在北京市积水潭医院住院治疗6天,2015年12月2日至2015年12月11日在北京朝阳急诊抢救中心进行治疗住院9天,远振帮共住院治疗142天。出院诊断为:双下肢截肢术后感染、右肩外伤术后感染、骨盆多处骨折、继续换药等对症治疗、不适随诊。吴荣珍在远振帮住院期间为远振帮垫付了38000元医疗费。经任丘法医鉴定中心鉴定,远振帮双下肢缺失之损伤属于二级伤残、右肩部之损伤属于九级伤残、住院期间需贰人护理,出院后需壹人护理90日,营养期限90日,出院后休息期限90日。远振帮支付鉴定费1400元。经德林义肢矫型器(北京)有限公司沧州分公司鉴定,远振帮假肢安装费用为:左腿:组件式大腿假肢,价格:叁万伍仟捌佰元整。右腿:组件式大腿假肢,价格:叁万伍仟捌佰元整。该款假肢建议使用年限5年,每年约需假肢总价5%的维修配件费。装配期需60天,陪护须一人,费用为50元/人/天。建议假肢更换至国家公布的上一年度人均寿命。远振帮支付鉴定费3000元。远振帮治疗过程中,就前期部分医疗费,即2015年11月7日至2015年11月13日在北京市积水潭医院,2015年12月2日至2015年12月11日在北京朝阳急诊抢救中心的住院医疗费86574.75元及交通费4元进行了诉讼,一审法院作出(2015)任民初字第4046号判决书,判决人保财险邢台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限额内赔偿远振帮10000元,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远振帮交通费4元,在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内赔偿远振帮损失的80%,即61259.8元,实际赔偿远振帮共计71263.8元。人保财险邢台公司已履行赔偿义务。另查明,远振帮住院期间由其姐姐远桂先、姐夫张殿伟进行护理,出院后由其姐姐远桂先护理。远振帮在任丘市飞洋佳采暖设备厂工作,远振帮住院期间及休养期间工资停发。护理人远桂先、张殿伟均在任丘市银玻玻纤制品厂工作,护理人远桂先、张殿伟护理远振帮期间工资停发。远振帮父亲远发义出生于1949年7月7日;远振帮母亲陈红英出生于1958年8月21日。远发义、陈红英共生育两名子女,儿子远振帮,女儿远桂先,无其他抚养义务人。再查明,李子威驾驶的冀E×××××(冀E×××××)重型半挂牵引车车主为吴荣珍,双方系雇佣关系。该车车牌号为冀E×××××的半挂牵引车在人保财险邢台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责任限额1000000元的商业三者险及不计免赔险,车牌号为冀E×××××的半挂车在人保财险邢台公司投保了责任限额50000元的商业三者险及不计免赔险,此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远振帮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远发义、陈红英户口页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张殿伟、远桂先户口页复印件、身份证复议件、2016年11月25日任丘市于村乡西黄垒村委会证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李子威驾驶证、吴荣珍行驶证、保险单复印件、收条、保险条款、任丘法医医院住院费收据、患者费用汇总表、诊断证明书、任丘法医医院住院病历、北京积水潭医院住院费票据、患者费用汇总表、诊断证明书、北京积水潭医院住院病历、北京朝阳急诊抢救中心住院病历、出院诊断证明、任丘市飞洋佳采暖设备厂营业执照、误工证明、聘用合同、2015年8、9、10三个月的工资表、任丘市银玻玻纤制品厂营业执照、远桂先、张殿伟误工证明、聘用合同、2015年8、9、10三个月的工资单、任丘市于村乡西黄垒村村委会开具证明、任丘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费收据、假肢安装鉴定意见书、鉴定费发票、车票三张、任丘市人民法院(2015)任民初字第4046号判决书等证据予以证实。一审法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人保财险邢台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此事故经任丘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勘察认定,李子威负第一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远振帮负第一次事故的次要责任。远振帮与第二次肇事车辆的交通事故另案处理。由于李子威驾驶的事故车辆,其中车牌号为冀E×××××的半挂牵引车在人保财险邢台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及附加不计免赔险,车牌号为冀E×××××的半挂车在人保财险邢台公司投保了商业三者险及附加不计免赔险,故远振帮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应首先由人保财险邢台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人保财险邢台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80%的赔偿责任。由于远振帮在与李子威驾驶的冀E×××××(冀E×××××)重型半挂牵引车相撞并被碾压后,又被另外一辆机动车拖拉到距事故地点1.5KM,造成远振帮受伤,两辆机动车的行为均足以造成远振帮的损害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对于远振帮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依法应由李子威驾驶的冀E×××××(冀E×××××)重型半挂牵引车一方与第二次事故肇事车辆一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且远振帮有权请求部分侵权人承担责任,远振帮请求人保财险邢台公司、吴荣珍承担责任于法有据,故对人保财险邢台公司请求扣除另一肇事车辆应承担损失的主张不予支持。但人保财险邢台公司对远振帮进行赔偿后,对超出自己赔偿数额的部分有权向逃逸车辆的相关责任人进行追偿。人保财险邢台公司提出因事故车辆违反安全装载规定,根据第三者保险责任条款第九条第二项应扣除10%的赔偿责任,但未提供其就该免责事由已尽到明示义务的证据,故对该主张不予支持。吴荣珍在本案中不承担赔偿责任。远振帮主张医疗费73798.51元,有住院收费票据、费用明细、诊断证明书、住院病历等证据予以证实,一审法院予以支持。远振帮主张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每天100元计算142天为14200元,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予以支持。远振帮主张营养费按每天15元计算90天(鉴定的营养期)共计1350元,一审法院予支持。远振帮主张残疾赔偿金参照2015年度河北省农村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11051元计算20年乘以伤残系数95%为209969元,有司法鉴定意见书予以证实,一审法院予以支持。远振帮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47500元,一审法院予以支持。远振帮主张假肢器具费35800元/肢×2肢×(20年/5年)为286400元;远振帮主张假肢配件费35800元/肢×2肢×5%×20年为71600元;远振帮主张装配期陪护费用6000元,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参照假肢安装鉴定意见书一审法院支持假肢装装配期陪护费按一人陪护,每天50元计算60天为3000元。远振帮主张误工费按照月平均工资3400元计算232天为26293元,远桂先护理费按照月平均工资3400元计算232天为26293元,张殿伟护理费按照月平均工资3400元计算142天为16093.7元,有远振帮提供劳动合同、误工证明、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且其主张未超过2015年度河北省制造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且有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误工期限及护理期限,故一审法院予以支持。远振帮主张被抚养人远发义生活费参照2015年度河北省农村居民人均年消费支出9023元计算13年除以抚养人数2人为58649.5元,主张被抚养人陈红英生活费以同样计算方式计算20年为90230元,计算有误,应将上述二被抚养人的生活费乘以残疾系数95%。一审法院认定远发义生活费55717.03元,陈红英生活费85718.5元。交通费3940元,有相关票据予以证实,一审法院予以支持。以上远振帮各项损失共计921872.74元。以上远振帮的各项损失均有相关证据证实,一审法院已依法作出认定,故对人保财险邢台公司的相关答辩意见不予采纳。远振帮主张鉴定费4400元,有其提供的鉴定费发票予以证实,一审法院予以认定,但鉴定费属于诉讼费范畴,应由双方当事人依法承担,远振帮不应作为财产损失进行主张。人保财险邢台公司提出不予承担鉴定费、诉讼费的意见于法无据,对此不予采纳。吴荣珍提出为远振帮垫付的医疗费38000元,在抵偿了远振帮的损失后,由人保财险邢台公司向其支付的主张,远振帮予以认可,对吴荣珍的上述主张一审法院予以支持。远振帮的损失共计921872.74元,由人保财险邢台公司在交强险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远振帮109996元(履行上一判决剩余部分),剩余损失811876.74元,由人保财险邢台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内承担80%即649501.39元,人保财险邢台公司应赔偿远振帮各项损失共计759497.39元,扣除吴荣珍垫付的38000元,由人保财险邢台公司支付给吴荣珍,人保财险邢台公司实际赔付远振帮各项损失共计721497.39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判决: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远振帮交通事故损失721497.39元;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吴荣珍垫付款38000元;三、驳回远振帮对吴荣珍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依据任丘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认定书证明:李子威驾驶冀E×××××/冀E×××××半挂车,沿106国道由北向南行驶至任丘市高速路口北131KM+700M路段时,与行人远振帮发生碾压后,远振帮被另一辆机动车拖拉到距事故地点1.5KM处后肇事车辆逃逸,至远振帮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由于事故发生时间在2015年11月06日23时05分,天气有雨,远振帮被李子威驾驶冀E×××××/冀E×××××半挂车碾压后,因此被另一辆机动车拖拉到距事故地点1.5KM。李子威对远振帮第一次事故所造成的损害与逃逸车辆第二次对远振帮造成的损害有因果关系。远振帮在第一次受伤后,李子威在106国道任丘市高速路口北路段未采取有效地措施防止远振帮受到第二次伤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一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一审法院认定人保财险邢台公司对远振帮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并无不当,人保财险邢台公司主张其公司应与第二次事故的肇事车辆承担按份责任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保险人提供的格式合同文本中的责任免除条款、免赔额、免赔率、比例赔付或者给付等免除或者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可以认定为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人保财险邢台公司主张的违反安全装载规定增加的免赔率可以认定为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人保财险邢台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已尽到了明确说明义务,人保财险邢台公司主张其应免赔10%的上诉请求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信。一审期间,远振帮提交印有任丘市于村乡西黄里村村民居委会与任丘市公安局于村派出所的公章的证明:“远发义、陈凤英共生育两名儿女,儿子远振帮,女儿远桂先,无其他扶养义务人”。因此,陈凤英为远振帮、远桂先的扶养义务人。人保财险邢台公司主张陈凤英不是被抚养人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一审法院委托任丘法医鉴定中心作出的鉴定意见书所承担的鉴定费属于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人保财险邢台公司应承担上述费用。综上所述,人保财险邢台公司的上诉请求不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7,600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分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范秉华审判员 郭亚宁审判员 高 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雅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