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982财保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李书春与何建新、宋东霞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安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书春,何建新,宋东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982财保26号申请人:李书春,男,1970年1月1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安陆市人,住湖北省安陆市。被申请人:何建新,男,1974年12月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安陆市人,住湖北省安陆市。被申请人:宋东霞,女,1977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安陆市人,住湖北省安陆市。申请人李书春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宋东霞购买的位于安陆市水岸星城6#楼1503号的房屋予以查封(商品房买卖合同编号为:AL13002932)。申请人李书春以其名下的坐落于安陆市富丽小区市场二路1幢的房屋提供担保(房权证号为:房权证安房产字第××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书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并提供了财产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宋东霞购买的位于安陆市水岸星城6#楼1503号的房屋(商品房买卖合同编号为:AL13002932)。二、查封申请人李书春名下的坐落于安陆市富丽小区市场二路1幢的房屋(房权证号为:房权证安房产字第××号)。三、本次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在查封期间,被查封不动产不得转让、变卖、抵押、过户、赠予等。案件申请费2020元,由申请人李书春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张 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黄晚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