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391执恢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9-05
案件名称
赵宝友与张海新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宝友,张海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391执恢33号申请执行人:赵宝友被执行人:张海新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宝友与被执行人张���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同意被执行人分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冀0391执恢3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孙文进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郑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