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3民初72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李婷与郑州城市之家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第七分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婷,郑州城市之家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第七分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第九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03民初7218号原告:李婷,女,回族,1981年3月30日出生,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丹志慧,河南信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州城市之家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第七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航海路与未来路交叉口向北100米路西。法定代表人:金永霞。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宜都,该公司员工。原告李婷与郑州城市之家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第七分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婷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丹志慧、被告郑州城市之家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第七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宜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位于二七区××路××号楼8××号房屋的房产证原件;2.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购房定金20000元并赔偿原告损失55807元,共计75807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李婷与曹二霞于2016年8月22日签订合同编号为××《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曹二霞以总价585000元购买李婷所有的位于二七区××路××号楼8××号房屋。双方于2017年5月18日达成(2017)豫0103民初3329号民事调解书,双方自愿解除编号为0000813的《房屋买卖合同》,并约定由原告李婷向被告郑州城市之家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第七分公司主张返还购房定金20000元。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定金和房产证原件归还问题,被告以未交中介服务费11700元和���办过户费用2000元为由拒不退还。根据《房屋买卖合同》第三条约定,中介服务费和代办过户费用均应当由买方曹二霞支付,被告无权向原告主张并扣押原告的房产证原件。事实上,导致李婷和曹二霞买卖双方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根本原因是被告未及时、合理履行居间义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被告原因,银行贷款审批进程拖延近六个月时间,致使卖方未在合同约定的合理时间内收到急需的首付款;作为专业处理二手房买卖的机构,被告没有履行居间义务,未告知卖方需要及时办理抵押登记注销手续,导致网签程序无法进行;最后,被告工作过失,致使贷款通过时间过长,期间也没有将贷款审批未通过的问题及时与买卖双方保持沟通,导致买卖双方都认为对方没有诚意履行合同,最终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根据合同第三条的约定,被告不仅不应当收取中介服务费���还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原告李婷提交的证据有:1.编号为××的《房屋买卖合同》复印件一份;2.购房定金收据一份;3.工商银行审批按揭贷款进程单打印件一份;4.(2017)豫0103民初3329号民事调解书复印件一份;5.转账截图打印件一份和转账流水一份。被告郑州城市之家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第七分公司辩称,银行审批是因为原告的问题没有递交完银行的资料导致审批不能正常进行,拖延了4个月。其中原告李婷明确说明房屋不卖了,房屋要涨价才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经被告多次调解期间达成一致签订补充协议后,因原告李婷不配合办理过户,所以导致合同无法正常进行。被告郑州城市之家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第七分公司提交的证据有:1.补充协议一份;2.售房保证书复印件一份;3.电话录音一份。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经庭审质证,结合当事人的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8月22日,原告李婷委托李素英代其与曹二霞、本案被告共同签订的编号为××的《房屋买卖合同》一份。三方在合同约定:曹二霞购买原告名下位于二七区××路××号××层8××号房屋,房屋面积70.55平方米,成交价格585000元;曹二霞应向被告支付中介服务11700元、代办过户服务费2000元,曹二霞于合同签订时向原告支付定金20000元,原告同意该定金在办理完房屋过户手续前由被告代为保管。在该房屋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因原告的原因导致买卖合同不能顺利履行的,由原告赔偿被告应收取全额中介服务费。如因曹二霞的原因导致买卖合同不能顺利履行的,由曹二霞赔偿被告应收取全额中介服务费。如因被告的原因导致买卖合同不能顺利履行的,被告不得收取中介服务费��且原告、曹二霞有权追究被告违约责任,要求赔偿;付款方式为按揭贷款。当日,曹二霞向被告交付定金20000元。之后在房屋履行过程中,因原告违约,致使三方所签订的合同无法继续履行。2017年3月6日,曹二霞以将李婷多次违约致使《房屋买卖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为由诉到本院。后曹二霞与李婷达成如下和解协议:1.曹二霞与李婷自愿解除双方于2016月8月22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仅包括房屋买卖部分内容,不包括中介条款),合同编号为:××;2.李婷于2017年5月25日前向曹二霞支付各项损失共计70000元整;3.曹二霞同意支付给李婷的定金20000元(中介公司郑州城市之家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第七分公司代为保管)由李婷向中介公司郑州城市之家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第七分公司主张返还。2017年5月18日,本院对上述协议予确认并出具(2017)豫0103民初3329号民事调��书。之后,原告向被告索要由被告保管的定金20000元及位于二七区××路××号楼8××号房产证原件,被告以未交中介服务费11700元和代办过户费用2000元为由拒不退还。本院认为,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的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本案原告与曹二霞协商一致,自愿解除了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原告主张被告返还原告位于二七区××路××号楼8××号房屋的房产证原件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虽然曹二霞同意支付给李婷的定金20000元(中介公司郑州城市之家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第七分公司代为保管)由李婷向中介公司郑州城市之家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第七分公司主张返还。但是房屋买卖合同中明确认定���于原告的原因导致买卖合同不能顺利履行的,由原告赔偿被告应收取全额中介服务费。本院支持被告向原告支付8300元;对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三条、九十七条、九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郑州城市之家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第七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婷返还位于二七区××路××号楼8××号房屋的房产证原件;被告郑州城市之家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第七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婷支付8300元;三、驳回原告李婷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95元,减半收取847.5元,原告李婷负担654.5元,被告郑州城市之家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第七分公司负担193元。余额847.5元,退还原告李婷。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二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审判员 李世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原卫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