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8民终15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李存立、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存立,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民终153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存立,男,1972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良,河南尚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江北街道甘溪东街*号。法定代表人:应培新,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军强,浙江德当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存立与被上诉人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李存立不服马村区人民法院(2016)豫0804民初4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存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良,被上诉人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军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马村区人民法院(2016)豫0804民初43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马村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李存立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023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刘 军审判员 席东彦审判员 焦红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郝 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