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5执571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张钟诉张怀洋、马东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钟,张怀洋,马东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5执571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张钟,男,1981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被执行人张怀洋,男,1975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淮阳县。被执行人马东明,男,1958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张钟诉张怀洋、马东明民间借贷纠纷���案,本院作出的(2015)金民二初字第20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判定:被告张怀洋、马东明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张钟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30万元为基数,自2013年3月28日起至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案件受理费7780元、保全费2720元、公告费560元,由二被告负担。张怀洋、马东明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张钟于2016年7月4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钟与被执行人马东明达成和解协议,马东明一次性向张钟支付30万元,马东明与张钟别无纠纷,现已履行完毕。另经查,被执行人张怀洋名下无车、无房、银行亦无财产信息,暂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0105执571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春尧审判员 李安永审判员 程维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 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