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执字第16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位志永、赵红彩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位志永,赵红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南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民执字第16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位志永,男,1962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南和县人,被执行人:赵红彩,女,1963年12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南和县,本院在执行位志永与赵红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2015)南民一初字第48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苏卫坡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位志永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南民一初字第48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薛胜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晓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