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81执9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李德和、王振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德和,王振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81执940号申请执行人:李德和,男,1959年5月13日出生,住天长市。被执行人:王振国,男,1959年12月11日出生,住天长市。本院在执行李德和与王振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皖1181民初139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王振国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振国存款22294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董茂军审判员 王 俊审判员 李贻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 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