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芙民初字第17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原告肖建权与被告李良、朱雄辉、栗勇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建权,李良,朱雄辉,栗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芙民初字第1764号原告肖建权.委托代理人谭金林。被告李良。委托代理人高湘粤。被告朱雄辉。被告栗勇。委托代理人李娟。原告肖建权因与被告李良、朱雄辉、栗勇发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肖建权于2017年6月23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肖建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建权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7801元,减半收取8900.5元,由肖建权负担。审 判 长 史作雷人民陪审员 曹国家人民陪审员 熊慧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丹附:裁定书引用法律条文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