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607民初10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原告葛宝勇与被告刘二卫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宝勇,刘二卫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07民初1007号原告葛宝勇,男,1972年5月8日出生,汉族,满城区。被告刘二卫,男,成人,汉族,满城区。原告葛宝勇与被告刘二卫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葛宝勇诉称,被告欠我工资3万元并出具欠条一张。后我多次催要,被告以���钱为由拒绝给付。请求被告付我工资3万元及利息。本院认为:据原告提供的被告住址,本院无法通知被告应诉。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依法可认定本案被告不明确。原告的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葛宝勇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袁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滑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