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3民初33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杨德富与朱书建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德富,朱书建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3民初3344号原告:杨德富,男,1966年12月10日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区。被告:朱书建,男,1974年5月10日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区。原告杨德富与被告朱书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杨德富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朱书建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德富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德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26元,减半收取计213元,由原告杨德富负担。审判员 李泓燕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奥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