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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3民初33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杨德富与朱书建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德富,朱书建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3民初3344号原告:杨德富,男,1966年12月10日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区。被告:朱书建,男,1974年5月10日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区。原告杨德富与被告朱书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杨德富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朱书建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德富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德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26元,减半收取计213元,由原告杨德富负担。审判员  李泓燕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奥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