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21刑初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被告人盖凤池犯抢劫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肇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州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盖凤池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621刑初74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盖凤池,男,1962年5月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职业农民,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1989年12月27日因犯放火罪被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于1993年4月25日刑满释放。2017年1月3日因涉嫌抢劫被肇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9日肇州县人民检察院以抢劫罪对其批准逮捕,同日由肇州县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肇州县看守所。辩护人盖某某,男,1983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肇州县。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检察院以州检刑诉〔2017〕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盖凤池犯抢劫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志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盖凤池及其委托的辩护人盖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0年3月25日,被告人盖凤池伙同王某某(已判决)从大庆市红岗区打出租车(车牌号为XXX的松花江牌微型客货)回肇州县,行至大同区祝三乡附近一条公路时,坐在前排的王某某用眼神示意后排的被告人盖凤池,被告人盖凤池用胳膊勒住司机翁某某脖子,二人用绳子及胶带对翁某某进行捆绑后,将其置于公路路基下,随后驾驶翁某某的出租车逃跑。所抢松花江牌微型客货车交由王某某处理,案发后被告人盖凤池逃跑。经侦查,2017年1月3日,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在哈尔滨市将被告人盖凤池抓获。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盖凤池以暴力方法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盖凤池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对其从轻处罚。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盖凤池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对犯罪事实有异议,在抢劫过程中王某某没给我使眼色,以前有一次,抢完半道给放了。其辩护人辩护意见,被告人盖凤池在外逃跑期间没有再危害社会,希望能从轻判决。经审理查明:2000年3月25日,被告人盖凤池伙同王某某(已判决)从大庆市红岗区打出租车(车牌号为XXX的松花江牌微型客货)回肇州县,行至大同区祝三乡附近一条公路时,坐在前排的王某某用眼神示意后排的被告人盖凤池,被告人盖凤池用胳膊勒住司机翁某某脖子,二人用绳子及胶带对翁某某进行捆绑后,将其置于公路路基下,随后驾驶翁某某的出租车逃跑。所抢松花江牌微型客货车交由王某某处理,盖凤池未分得赃款。案发后,同案犯王某某于2000年6月18日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盖凤池逃跑。被抢车辆已返还被害人翁某某。经侦查,2017年1月3日,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在哈尔滨市将被告人盖凤池抓获。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并经过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认定:1、案件来源、到案经过、发破案说明、刑事判决书两份、户籍证明、鉴定意见书、机动车发票、扣押物品清单、领取记录、缴赃记录、刑事案件立案登记表、破案报告表等。案件来源、到案经过、发破案经过证实被害人翁某某报案,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过程,2017年1月3日肇州县公安局在哈尔滨市松北区前进道口公交站牌将被告人盖凤池抓获。机动车发票证实松花江微型车价格人民币20000.00元。机动车登记证证实被抢车辆车主系任会研。缴赃笔录、肇州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证实肇州县公安局扣押两台被抢车辆,兰色微型面包车一台、捷达牌轿车一台。2000年7月18日领取笔录一份,证实被抢车辆兰色松花江微型客货车一台已返还。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庆刑二初字第61号刑事判决书,证实同案犯王某某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0元。肇州县人民法院(1989)州法刑一字第91号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盖凤池因犯放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盖凤池的身份信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2、证人包某某的证言。证实翁某某是其丈夫,车是花二万元左右买的,落任会研的名。3、被害人翁某某的陈述。陈述2000年3月25日在八厂宋一检查站西边的一个村子外被抢,有两个人打车,当时一个高个的从后面把他抱住,小个的用一把铜把的蒙古刀逼住他脖子,这两个人用绳子把他捆住押到后排,把他手机和现金拿走,把他扔下,他俩开车走了,十多分钟后他解开绳子打110报警。4、被告人盖凤池的供述和辩解。供述称与王某某在服刑期间认识,2000年5月王某某领他去一个五金商店,买了一把水果刀和一卷胶带给他,出来后王某某让他去前面路口等,王某某打车去路口接他,一小时后一辆微型面包车过来,王某某坐副驾驶,他上车坐后排坐,走到双龙山保产村北面检查站,王某某让司机下道,要到一屯子时是草原,王某某往后看他,给他使一个眼神,他就知道要动手抢车,王某某让司机停车,王某某用手要抓司机,他从司机后面用两个胳膊把司机搂住,他把水果刀拿了来让司机下车,有什么对话他记不清了,下车后王某某用胶带把司机手脚捆上,用胶带缠司机的腿,王某某给司机缠胶带时,他一直用手搂着司机,捆好后让司机坐后排坐上,他坐旁边看着司机,王某某开车到保产村西北方向一个屯子附近土道上,把司机扔到一个沟边上,之后,他们开车去肇州,他下车王某某回哈尔滨。我们两月前预谋过要抢车,这次王某某买水果刀和胶带他就知道了,给他使眼神就是要动手抢车。没有殴打司机就是用水果刀威胁他了,抢了司机的车和BP机,他没有得到好处,他有一把铜把的蒙古刀,但这次抢车时没用。另供述说是王某某使用水果刀,他没有使用。5、同案犯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供述2000年3月25日下午2点多,盖凤池提出并且买的水果刀、胶带,他在路上堵了一辆兰色微型车,他打着车拉着盖凤池,用手机打假电话到检查站停车,行至大同区祝三乡土路时,他让司机停车,盖凤池在后排坐抱住司机肩膀,盖凤池从腰间拿出一把铜制刀在司机面前亮了一下,他让司机到后排坐,盖凤池在后面用绳子把司机捆上,他们把司机扔在油田路一个坡下,从八厂检查站路过双龙山乡回到肇州,他开车回哈市。第二天通过孙大彬把车卖了3000.00元,没有给盖凤池钱。抢车是盖凤池提出的,工具也是他买的。6、赃物估价鉴定结论书。证实鉴定翁某某被抢的松花江双排客货车价值人民币20000.00元。7、辩认笔录。盖凤池辩认同案犯王某某;盖凤池辩认抢劫的车型;被害人翁某某辩认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经质证,被告人盖凤池对同案犯王某某的供述有异议,刀和胶带是王某某自己带的。其辩护人质证意见:对同案犯王某某的供述有异议,我父亲出事之后,王某某找过我,说当时在公安机关审讯的时候有刑讯逼供;对供述中买刀和胶带以及合谋作案有异议。本院认为,被告人盖凤池伙同他人,采取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盖凤池犯抢劫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准确,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被告人盖凤池有前科劣迹,可酌情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盖凤池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坦白,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赃物被依法追缴返还,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盖凤池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0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3日起至2025年1月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审 判 长 汤 锐人民陪审员 王 波人民陪审员 刘凤仪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孙仲祺法条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1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