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322民初19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刘召芳与刘须杰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召芳,刘须杰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22民初1953号原告:刘召芳,男,1982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萧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强,江苏东恒(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卫,江苏东恒(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须杰,男,1968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安徽省宿州市萧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广连,男,1966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萧县。原告刘召芳与被告刘须杰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原告刘召芳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召芳撤诉。案件受理费4330元,减半收取2165元,由原告刘召芳负担。审判员  欧阳燕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 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