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529财保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吉海军与杨河龙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镶白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吉海军,杨河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正镶白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529财保1号申请人:吉海军,男,1972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公民身份号码×××。被申请人:杨河龙,男,1967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公民身份号码×××。申请人吉海军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杨河龙在正镶白旗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的拆迁款41000元采取冻结措施。申请人吉海军以在正镶白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定期储畜存单(开户金额为10000元,账号为×××)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吉海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杨河龙在正镶白旗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的拆迁款41000元,期限为一年。二、冻结申请人吉海军在正镶白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定期存款10000元,账号为×××,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刘 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丹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