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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24执恢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山西斌鹏贸易有限公司与杨根元、张新桃、景二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稷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稷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西斌鹏贸易有限公司,杨根元,张新桃,景二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4执恢84号申请执行人:山西斌鹏贸易有限公司,所在地:稷山县。法定代表人:成文,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杨根元,男,1966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稷山县。被执行人:张新桃,女,1968年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稷山县。被执行人:景二安,男,1969年5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稷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西斌鹏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根元、张新桃、景二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在履行3000元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晋0824执恢8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淑菁审 判 员  王学道人民陪审员  韩瑞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陈建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