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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03民初77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厦门扬德股份有限公司与中铁十七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扬德股份有限公司,中铁十七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3民初7730号原告:厦门扬德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湖里大道歉号北方商务厦501B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761715318H。法定代表人:杨荣德,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於贤举,北京大成(厦门)律师事务律师。被告:中铁十七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莲花南路号经协大厦8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1550104147。法定代表人:赵新华。原告与被告中铁十七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厦门扬德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厦门扬德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未违反相应的法律法规,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扬德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铁十七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厦门扬德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白良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沈冰芸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