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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前执字第3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高晶晨与格日乐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晶晨,格日乐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前执字第351号申请执行人高晶晨,男,汉族。被执行人格日乐图,男,蒙古族。高晶晨申请执行格日乐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一)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鄂前民初字第133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白永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安迪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