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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04刑初2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邢文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文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104刑初238号公诉机关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邢文成,曾用名邢小二,男,1990年4月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河间市,无业。2016年9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16年11月8日刑满释放。2017年3月5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7日被石家市公安局桥西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一看守所。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以石西检公刑诉[2017]1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邢文成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伟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邢文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4日15时许,在石家庄市中山西路与苑西街西南角便道处,被告人邢文成用钳子将被害人谢某1停放在此的一辆白红色捷安特牌山地车的车锁剪开,并骑该车(价值人民币3320元)逃跑。被害人谢某1与其朋友谢某2发现后骑电动自行车在后追赶,二人追至石家庄市胜利北大街与学府路交叉口附近的便道时,将被告人邢文成拦住并将其扭送至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苑东派出所。盗窃赃物山地车一辆已由公安机关发还被害人谢某1。作案工具钳子及断锁已被邢文成扔进河中。被告人邢文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上述事实,被告人邢文成当庭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谢某1陈述,证人谢某2证言,价格认定书,赃物照片,收款收据,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刑事判决书,违法犯罪情况说明,指认现场笔录,指认现场照片,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邢文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邢文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邢文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赃物已发还被害人,酌情从轻处罚。本院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打击刑事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邢文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5日起至2017年11月4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员 刘晓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刘 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