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921民初9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阿拉善左旗翼龙信息咨询有限服务公司诉被告金格日勒、阿拉腾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阿拉善左旗翼龙信息咨询有限服务公司,金格日勒,阿拉腾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921民初933号原告:阿拉善左旗翼龙信息咨询有限服务公司,住所地:内蒙古阿拉善左旗。法定代表人:付雲霏,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付登泽,男,系公司主管,现住巴镇。委托代理人:阿拉德图,男,系公司职工,现住巴镇。被告金格日勒,男,1976年1月1日出生,蒙古族,牧民,现住巴润别立镇。被告阿拉腾,女,1977年2月20日出生,蒙古族,牧民,现住巴润别立镇。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受理了阿拉善左旗翼龙信息咨询有限服务公司诉被告金格日勒、阿拉腾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自行协商为由,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阿拉善左旗翼龙信息咨询有限服务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62元,由原告阿拉善左旗翼龙信息咨询有限服务公司负担。审判员 图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爱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