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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5执15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乔某1、乔某2抚养费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乔某1,乔某2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5执1514号申请执行人:乔某1,女,2003年10月30日出生,住安徽省定远县。被执行人:乔某2,男,1979年10月5日出生,住安徽省定远县。本院在执行乔某1与乔某2抚养费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被执行人乔某2的存款26000.00元或其他等额财产,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发扬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 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