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07民初51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5147蒋余虎与徐丽玲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余虎,徐丽玲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07民初5147号原告:蒋余虎,男,1988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赣榆区。被告:徐丽玲,女,1964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赣榆区。原告蒋余虎与被告徐丽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2017年6月23日,原告蒋余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蒋余虎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蒋余虎负担。审判员 杨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