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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07民初51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5147蒋余虎与徐丽玲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余虎,徐丽玲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07民初5147号原告:蒋余虎,男,1988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赣榆区。被告:徐丽玲,女,1964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赣榆区。原告蒋余虎与被告徐丽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2017年6月23日,原告蒋余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蒋余虎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蒋余虎负担。审判员  杨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