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403民初46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赵政与商丘海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政,商丘海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4655号原告:赵政,男,汉族,1992年3月11日出生,住河南省虞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皇红恩,河南尊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商丘海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梁园区。法定代表人:姜勇,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坤,河南瀛宋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赵政与被告商丘海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政自愿撤回对被告商丘海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政撤诉。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政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华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梦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