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5民初23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韩梅艳与刘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梅艳,刘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225民初2360号原告:韩梅艳,女,1984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东允,安徽董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勇,男,1986年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原告韩梅艳与被告刘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梅艳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东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勇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韩梅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4500元(利息按月息五厘计算,从2015年11月6日暂算至2017年5月6日,以后利息算至本息还清之日止),共计545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田集村邻居,两家关系较好,被告有事急需用钱,便向原告借钱,2015年9月6日,原告在自己家中将现金50000元交给被告,被告当场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韩梅艳现金伍万元整(50000元整),使用期陆拾天(60天)。”并署名及日期。如今,双方约定使用期限早已届满,原告在向被告要钱时,被告却一直借故推拖不还。被告拒不还钱的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原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规定具状起诉。被告刘勇辩称,借原告50000元是事实,那些都是在赌场上借的钱,我已经还她30000元了,还钱时没有打收条,我还欠本金20000元。因此,原告起诉要求还款50000元及其利息4500元没有法律依据。原告韩梅艳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由于被告刘勇未到庭,视为对其质证权利的放弃,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认定如下:2015年9月6日,被告刘勇向原告韩梅艳借款50000元,借条写明“今借到韩梅艳现金伍万元整(50000元整),使用期陆拾天(60天),借款人:刘勇,2015年9月6号。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清偿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被告刘勇借原告韩梅艳款50000元,有原告提供的借款条据予以证明,被告刘勇应予偿还,且原告的关于利息计算时间(从2015年11月6日使用期届满后计算)和计算利息(按月息五厘计算)均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刘勇辩称自己已经还过一部分借款,但被告不能举证证明已经偿还原告借款30000元的事实,对被告该辩解理由,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韩梅艳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以50000元为本金,从2015年11月6日使用期届满后,利息按月利息五厘计算,算至本息还清为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63元,由被告刘勇负担581.5元,本院减收581.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胡春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罗光炜(附:(2017)皖1225民初2360号民事判决书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告知:本案申请执行期限为二年,时间从本判决生效后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逾期不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视为放弃权利;义务人如果主动履行本判决确定的义务,可以将款汇入或存入法院账户,开户名:阜南县人民法院执行庭;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阜南县支行账号:13×××47;并请通知主审法官胡春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