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23民初14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陈梁与田道春、谭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梁,田道春,谭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23民初1408号原告:陈梁,男,1968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居民,住湖南省攸县。被告:田道春,男,1963年1月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居民,住湖南省攸县。被告:谭媛,女,1978年6月1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居民,住湖南省攸县。原告陈梁与被告田道春、谭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原告陈梁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梁向本院申请撤诉确系自愿,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梁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陈梁负担。代理审判员 谢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