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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32民初12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赵军芳、张菊娥等与张亚宁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元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元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军芳,张菊娥,张亚宁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32民初1230号原告:赵军芳,男,1968年7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鹿泉区。原告:张菊娥,女,1945年2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元氏县。委托代理人:赵军芳,住石家庄市鹿泉区,系张菊娥女儿女婿。被告:张亚宁,男,1986年8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元氏县。原告赵军芳、张菊娥与被告张亚宁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5月18日立案。原告赵军芳、张菊娥于2017年0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军芳、张菊娥撤诉。案件受理费213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赵军芳、张菊娥负担。审判员  张志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耿晓如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