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五垦法执字第005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张涛与五家渠市鑫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事执行判决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结案报告(2015)五垦法执字第00590号申请执行人:张涛,男,汉族,1989年1月1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261989********,系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回方水泥制品厂员工,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古河路***号*号楼*单元***室。被执行人:五家渠市鑫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五家渠市恒翔大厦,组织机构代码:67927546-0。法定代表人邵明泉,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张涛与被执行人五家渠市鑫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2015年9月1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01150元,被执行人6月20号自动履行案款101150元,本案结案。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