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4民初32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山东兰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董文宇、张庆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兰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文宇,张庆玲,宋加杂,董文举,董文俊,刘云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4民初3248号原告山东兰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兰陵县城南环路中段。法定代表人宋广辉,董事长。被告董文宇,男,1982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被告张庆玲,女,1985年5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被告宋加杂,女,1971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被告董文举,男,1971年6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被告董文俊,男,1968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被告刘云芳,女,1968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兰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董文宇、张庆玲、宋加杂、董文举、董文俊、刘云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154元,减半收取157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咸伟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边 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