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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82财保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陈大秀、牛远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大秀,牛远东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82财保17号申请人:陈大秀,女,1966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继舟,男。被申请人:牛远东,男,1968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申请人陈大秀因与被申请人牛远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在3万元范围内扣押登记在被申请人牛远东名下的车牌号为浙B×××××的小型轿车一辆,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在3万元范围内扣押登记在被申请人牛远东名下的车牌号为浙B×××××的小型轿车一辆。本案申请费320元,由申请人陈大秀负担,交纳本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员 岑央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施梦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