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703执28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四川省达州市长江建材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与达州翠屏山旅游文化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省达州市长江建材物资有限责任公司,达州翠屏山旅游文化开发有限公司(原达县长乐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03执28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四川省达州市长江建材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达州市通川区兴隆街21号。组织机构代码:21030863-6。法定代表人:姚昌盛,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达州翠屏山旅游文化开发有限公司(原达县长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达州市达川区嘎云村二组。组织机构代码:71756066-2。法定代表人:周明荣,公司经理。四川省达州市长江建材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与达州翠屏山旅游文化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川1703民初32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于2017年3月27日执行立案。本院在执行中查封了被执行人达州翠屏山旅游文化开发有限公司达州翠屏山旅游文化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原达县娱乐休闲用地【地号:x,宗地面积16074.05平方米,土地证号:x】。因被执行人涉及案件众多,现在无法对所查封的土地进行处置变现。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递交申请,撤回对本案的强制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川1703执28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黎亚非审判员 唐旭辉审判员 江 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蒋旭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