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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82民初13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王培宁与宋军良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培宁,宋军良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082民初1397号原告:王培宁,男,汉族,住荣成市。被告:宋军良,男,汉族,住荣成市。原告王培宁与被告宋军良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培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宋军良经公告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培宁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货物损失等共计44,622.72元。事实与理由:原告系经营果蔬个体户,2013年12月5日,原告在荣成市人和镇南卧龙村摆摊卖果蔬,被告因收费事宜与原告发生争执,殴打原告,致原告受伤,货物损坏。原告因伤被送往荣成市石岛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2天,休养至今。原告伤情经公安机关鉴定机构鉴定为轻伤,威海鉴通司法鉴定所鉴定构成十级伤残。被告行为致使原告具体损失:医疗费6,336.7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00元、残疾赔偿金25,860元、误工费2,934元、护理费392元、交通费6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鉴定费1,300元、货物损失4,000元,共计44,622.72元。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宋军良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12月5日,原、被告因收费事宜发生争执,争执中原告受伤。原告伤后,被送至荣成市石岛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2天,支付医疗费6,336.72元。原告伤情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误工时间3个月、住院期间12天需1人护理。2017年3月2日,荣成市公安局人和边防派出所(以下简称人和派出所)出具证明,证明宋军良未在人和派出所辖区出现,下落不明。经原告申请,本院依法调取人和派出所关于原告与被告此次纠纷的相关材料。原告提交门诊病历、住院病历、医疗费用清单、医疗费发票、鉴定意见书、鉴定费票据各一份,欲证明自己的主张。审理中,原告陈述,住院、出院支付交通费90元,其余交通费为处理该起纠纷其他交通费,并同意按90元计算交通费。货物损失4,000元,没有证据提交,本案中不再主张货物损失。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告合法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被告既未提出答辩,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承担民事责任。被告与原告发生争执,致原告受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应对原告因此次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原告所支付医疗费用有门诊病历、住院病历、费用清单、医疗费发票等为证,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6,336.72元的诉讼请求,证据充分,理由正当,应予支持。原告要求赔偿住院伙食补助费1,200元,计算标准符合当地住院伙食标准,本院予以照准。原告要求残疾赔偿金25,860元、误工费2,934元、护理费392元、交通费90元,计算标准均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构成十级伤残,给其身体及精神造成痛苦,精神损害抚慰金以1,000元为宜。原告主张的鉴定费1,300元,有鉴定费票据为证,本院予以支持。本案中原告放弃主张货物损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视为放弃其抗辩权利。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宋军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王培宁医疗费6,336.7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00元、残疾赔偿金25,860元、误工费2,934元、护理费392元、交通费9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鉴定费1,300元;二、驳回原告王培宁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付款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16元,由原告王培宁负担113元,被告宋军良负担803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宋军良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高 超代理审判员  李朝胜人民陪审员  张爱秀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马雯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