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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23执3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陈承文、张恩德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承文,张恩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23执342号申请执行人:陈承文,男,1977年7月20日出生,汉族,罗源县人,住罗源县。被执行人:张恩德,男,1955年2月17日出生,汉族,福清市人,住福清市。申请执行人陈承文与被执行人张恩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罗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罗民初字第193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本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于2017年3月7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32135元及利息。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也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同时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调查。经查:被执行人罗源县洪洋乡洋中南张恩德饰面花岗岩矿已停产荒废多时;被执行人张恩德电话拒接,避而不见;多次查询相关的金融机构,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大额存款;查询罗源房管所及国土局,也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及土地使用登记。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马榕武执行员  郑立嵩执行员  张章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孔晓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