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826执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2-03
案件名称
田军申请执行张俊、王翠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军,张俊,王翠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杭锦后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826执38号申请执行人田军,男,1972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组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被执行人张俊,男,1973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被执行人王翠平,女,1971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田军申请执行张俊、王翠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伟审判员 王 春 林审判员 段海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孙 中 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