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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06民特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申请人徐天帅、南京鼓楼医院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徐天帅,南京鼓楼医院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特97号申请人:徐天帅,男,汉族,1998年9月26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建(系徐天帅父亲),男,汉族,1972年10月6日出生。申请人:南京鼓楼医院,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中山路***号。法定代表人:韩光曙,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路龙,男,汉族,1964年12月16日出生,南京鼓楼医院医务处医患沟通办公室主任。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徐天帅与南京鼓楼医院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徐天帅在南京鼓楼医院进行治疗,认为南京鼓楼医院的医疗行为构成医疗损害,要求南京鼓楼医院给予赔偿,双方就此产生纠纷,于2017年6月23日经南京市鼓楼区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一、由南京鼓��医院减免患者徐天帅住院费用贰拾肆万玖仟柒佰壹拾柒元叁角肆分(¥249717.34元),自本协议书签订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一次性补偿患者徐天帅人民币壹佰壹拾万圆整(¥1100000.00元),该款通过现金支票支付。以上两项费用合计人民币壹佰叁拾肆万玖仟柒佰壹拾柒元叁角肆分(¥1349717.34元)。二、本协议经医患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双方再无纠葛。今后如患方对此协议重起异议,应向南京鼓楼医院全额返还所有上述款项。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徐天帅与南京鼓楼医院于2017年6月23日经南京市鼓楼区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编号:(2017)宁鼓医调字第046号)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尤忠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智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