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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4刑初3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彭伟兰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伟兰

案由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104刑初307号公诉机关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彭伟兰,女,1984年9月29日出生于湖南省娄底市,汉族,高中文化,个体经营户,住湖南省涟源市。因本案于2016年10月31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1月18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以长岳检刑刑诉[2017]3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伟兰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一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彭伟兰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彭伟兰在没有取得任何资格的情况下,在长沙市岳麓区银杉路橘洲新苑小区40栋24号杂屋经营“365情趣”成人用品店,并在店内放置标注有适应症、适应人群的“万某”、“黑金刚”等货品对外进行销售。2016年10月20日20时许,被告人彭伟兰在该店向袁某退缴销售了的“黑金刚”1盒等货品,后该店被公安机关查获。并查扣“黑金刚”3盒、“万某”4盒及违法所得人民币120元。“万某”、“黑金刚”经湖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检测均含有有毒、有害物质西地那非,西地那非含量分别为37mg/g、0.405mg/g。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建议对被告人彭伟兰判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上述事实,被告人彭伟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扣押的YAD瑞士进口保健品1瓶、黑金刚3包、万某4包、违法所得人民币120元,书证:匿名群众的报案、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观沙岭派出所出具的传唤经过及情况说明、取样及搜查笔录、扣押物品、调取证据清单、被告人彭伟兰的身份证明材料及现实表现、相关法规及判例材料、证人袁某、方某的证言、被告人彭伟兰的供述、湖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出具的商业性委托检测报告、公安机关的现场勘查记录及照片、视听资料:讯问被告人彭伟兰的视频光碟1张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彭伟兰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仍予以销售,其行为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彭伟兰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基本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彭伟兰被抓获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彭伟兰此次犯罪系初犯,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再犯罪的危险性小,当地基层组织愿意接收其进行社区矫正,且自愿认罪认罚,可酌定从轻处罚。对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彭伟兰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限其在该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现金人民币一百二十元,由扣押机关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负责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尧 航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谭超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