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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6执19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谢洪高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洪高,雷乃合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6执1917号申请执行人谢洪高,男,1974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曹县。被执行人雷乃合,男,1971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淮阳县。谢洪高与雷乃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1日作出的(2014)丰民(商)初字第168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如下:雷乃合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谢洪高返还×××福田客车。权利人谢洪高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院认为,雷乃合至今未向谢洪高返还×××福田客车,且双方当事人亦未就折价赔偿协商一致。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债权,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四条、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 婷审 判 员  郭翠翠代理审判员  李琳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周 鑫-2--1- 百度搜索“”